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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嚴查非正常專利申請!這9種行為在專利申請時不得出現
      2021-11-04

      嚴查非正常專利申請!這9種行為在專利申請時不得出現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提到:


      第二條 寧夏轄區內的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在提交專利申請時不得有下列各類行為:


      (一)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第五條 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對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本年度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情節嚴重的,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提到: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注冊國家或區域戰略、重大活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名稱的;

      (二)惡意注冊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詞匯、標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惡意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大賽事、重大展會名稱、標志的;

      (四)惡意注冊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

      (五)惡意注冊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商業資源的;

      (六)惡意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

      (七)惡意注冊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標志,損害他人在先權益的;

      (八)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極、負面社會影響的;

      (九)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從事上述行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九條 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對存在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代理行為的申請人、代理機構本年度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情節嚴重的,自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代理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局(分局),寧東市場監管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

      2.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

      3.《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解讀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秩序,打擊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提升專利質量,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寧夏轄區內的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在提交專利申請時不得有下列各類行為:


      (一)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第三條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存在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相關申請人應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并在指定的期限內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或者陳述意見。


      申請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陳述意見,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


      第四條 對于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述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簽名專利代理師,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通過約談、簽訂承諾書等形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述行為的其他機構或個人,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依據查處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 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對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本年度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情節嚴重的,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六條 對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將取消自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兩年內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自治區級各類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資格。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銀川代辦處視情節對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申請人本年度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日起五年內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銀川代辦處應當加大對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監控力度,嚴格篩查非正常專利申請信息,并將相關線索及時上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


      各市知識產權局發現或者根據舉報得知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報告。


      第九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專項檢查,采取定期督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將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各類項目支持、評優評先評獎、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限制。


      第十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利代理信用積分管理制度,將是否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列為積分扣減主要指標,通過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銀川代辦處等場所公告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積分情況。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寧夏回族自治區

      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加大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注冊國家或區域戰略、重大活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名稱的;

      (二)惡意注冊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詞匯、標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惡意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大賽事、重大展會名稱、標志的;

      (四)惡意注冊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

      (五)惡意注冊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商業資源的;

      (六)惡意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

      (七)惡意注冊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標志,損害他人在先權益的;

      (八)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極、負面社會影響的;

      (九)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從事上述行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四條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條 對商標代理機構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違法信息、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處罰信息。


      第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經發現,由自治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負責人通過約談、簽訂承諾書等形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執業行為專項檢查,采取定期督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將存在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人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參與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項目、專家人才推薦、評優評先評獎等。


      第九條 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對存在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代理行為的申請人、代理機構本年度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情節嚴重的,自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代理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十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指導五市知識產權局及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惡意商標注冊和惡意商標代理行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督辦、交辦案件進行跟蹤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十一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3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和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推動我區知識產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激發我區創新活力構建新發展格局,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進專利質量提升。但近幾年我區陸續出現了一批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這些行為的背后是創新價值追求的扭曲和急功近利,與新時代對創新的要求明顯相悖,與人民群眾所追求的高質量發展需要明確相悖。為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行為,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制定并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予以規制。


      二、制定過程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從三個方面積極推進《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的制定工作。


      一是從實際出發,全面梳理近年來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區專利商標現狀,研究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商標惡意注冊的具體規定。


      二是深入研究,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注冊商標方面政策研究,結合理論和我區實際,系統分析了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和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對推動我區創新驅動戰略實施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提出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和惡意注冊商標相關政策建議,在此工作基礎上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先后征求了廳內相關處室意見,在吸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2021年4月21日,通過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網站等渠道,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5月10日,收到鹽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3家單位7條意見。6月25日召開全區專利代理行業工作會面向17家專利代理機構代表征求意見,共提意見建議3條。8月,又征求了廳領導意見建議。我們對有關意見逐一作了梳理分析,對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送審稿)》《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共十二條,分別對制定依據、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表現形式、初步認定非正常專利申請救濟途徑、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處理措施、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1、制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薄蛾P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被認定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要求執行有關措施”?!秶抑R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明確提出“清理規范專利申請秩序,堅決打擊和有效遏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上述規定為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救濟途徑。《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不服的,需在指定期限內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陳述意見,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


      3、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處理措施。《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明確了對存在第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述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以及其他機構或個人的懲戒措施;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進一步強調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對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在專利費用減繳、資助獎勵、申報國家和自治區兩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優勢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資格等方面的限制措施;第八條強調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銀川代辦處和各市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線索處理途徑;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具體監管措施。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共十三條,分別對制定依據、惡意注冊商標行為表現形式、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管轄權、相關處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規定。


      1、制定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鄙虡朔ǖ谝粭l開宗明義闡述了立法宗旨: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民法典第七條也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些都為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界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惡意注冊商標行為進行了非窮舉式列舉,共10項,依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知發辦函字[2021]35號)中列舉的10項惡意注冊行為。


      3、對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相關處理措施。《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存在各類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的處理措施,以及處理部門和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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